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:某市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,遂向甲、乙钢材厂发出函电.函电中称:“我公司急需直径为15毫米的螺纹钢50吨,如贵厂有货,请速来函电,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.
来源: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:作业帮 时间:2024/05/11 16:16:31
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:某市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,遂向甲、乙钢材厂发出函电.函电中称:“我公司急需直径为15毫米的螺纹钢50吨,如贵厂有货,请速来函电,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.
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:
某市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,遂向甲、乙钢材厂发出函电.函电中称:“我公司急需直径为15毫米的螺纹钢50吨,如贵厂有货,请速来函电,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.”两家钢材厂在收到函电后,都先后向该建筑公司回复了函电,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,注明了钢材的价格,而甲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,派车给该建筑公司送去了25吨.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,建筑公司得知乙厂所产的钢材质量较好,且价格合理,于是向乙厂发去函电:“我公司愿购买贵厂50吨直径为15毫米的螺纹钢,盼速发货,运费由我公司负担.”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,乙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;下午,甲厂将25吨钢材送到.建筑公司告知甲厂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厂的钢材,因此不能接收甲厂送来的钢材.甲厂认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,遂向法院起诉.
1、建筑公司向甲、乙厂分别发函的行为,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?甲、乙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?建筑公司第二次向乙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?建筑公司与乙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?为什么?
2、甲厂与建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?建筑公司有无义务接受甲厂发来的货物?本案中甲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?
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:某市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,遂向甲、乙钢材厂发出函电.函电中称:“我公司急需直径为15毫米的螺纹钢50吨,如贵厂有货,请速来函电,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.
1、建筑公司的分别发函行为系“要约邀请”,甲、乙回函系“要约”,建筑公司条二次向乙厂发函的行为系“承诺”,建筑公司与乙厂之间的合同自建筑公司第二次函到乙公司时起成立.
2、甲厂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不成立.无义务.甲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