讨论关贸总协定第一条

来源: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:作业帮 时间:2024/04/29 20:14:26
讨论关贸总协定第一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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讨论关贸总协定第一条
最惠国待遇,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,又称 "无歧视 待遇”.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、航海、关税、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、特权或豁免待 遇.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“ 最惠国条款”.
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.前者 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,应无条件地、无补偿 地、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.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,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,才能享受.
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,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.在贸易 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:
1.有关进口、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 他捐税;
2.在商品进口、出口、过境、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、手续和费用;
3.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.在通商航海条约中,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,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、驶出 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、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.
在特殊条件下,最惠国 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,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、不受歧视的贸 易机会.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.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,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.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 签订的最惠国条款,在殖民地、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,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,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.二次大战后,许多发 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,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、普遍的关税减免,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