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江苏会计从业资格知识点《财经法规》:税法的构成[1]
来源: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:作业帮 时间:2024/05/10 07:47:24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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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法的构成要素
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(11项)——征税人、纳税义务人、征税对象、税目、税率、计税依据、纳税环节、纳税期限、纳税地点、减免税和法律责任。
其中:纳税义务人、征税对象、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。
1.征税人——“征税”主体
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。
包括各级税务机关、海关。
2.纳税义务人(纳税人)——“纳税”主体
依法“直接”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(包括个体经营者)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
区别于:负税人——税收的最终承担者
扣缴义务人——代缴
3.征税对象——课税对象
纳税的客体,也就是对什么征税,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。
4.税目
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,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。
税目的制定方法:
列举法——具体列举征税对象(消费税)
概括法——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(增值税)
5.税率
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,反应了征税的深度,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。
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:比例税率、定额税率、累进税率。
(1)比例税率,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,不论数量多少,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。
①单一比例税率: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。
②差别比例税率,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。
a.产品差别比例税率(增值税)
b.行业差别比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